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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9-12-01作者:信息来源:南大双创办-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

组通字第15号 (1986年3月8日)


  

   党员工作调动,要同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历来就有明确规定。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是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,保证党员能够参加新单位党组织的活动,履行党员义务,行使党员权利的一项组织措施。但是,近几年来,仍有一些党员(包括党员领导干部)调到新单位工作,甚至在新单位担任党内重要职务以后,迟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这是组织观念淡薄、组织纪律性不强的一种表现,是违反党章的行为。为了纠正这种不正常现象,特重申如下规定:

一、党员(包括党员领导干部)工作调动以后,必须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,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应及时把他们编入支部和小组。没有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,在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内不能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
二、身兼多职的党员领导干部,其党员组织关系应放在本人主要职务所在的单位,参加那里的党组织活动。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,接到本通知后,要尽快办理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。

三、各级组织部门要督促基层党组织对调入本单位的党员(包括党员领导干部)的组织关系是否及时转移进行认真地检查。对没有按规定办理的,应催促他们抓紧转移党员组织关系。对经多次督促,仍不办理的,党组织应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。

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工作调动后应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通知.docx

主办:南京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,南京栖霞区元化路8号南大科技园2号楼2楼

电话:025—89681720